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电视购物五项维权建议
(导读)目前,在美国、日本、韩国等国,电视购物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个重要渠道,并带动形成了一整套商品开发、物流配送、售后服务等相关产业链。例如韩国,电视购物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%,并且发展速度惊人。而在中国电视购物的销售总额还不到社会零售总额的1%,因此,从发展前景而言,电视购物在国内市场潜力巨大,但存在问题众多,亟待规范。
近两年来,由于电视直销类公司的进入门槛低,所销售的商品利润很高,因此电视直销类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,节目中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和消费陷阱。一些媒体从广告利益考虑,对广告审核不严,导致一些电视购物商家“挂羊头卖狗肉”的情况屡见不鲜;同时,电视购物商品大部分没有销售凭证,厂家又不在本地,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。近年来,电视购物的消费纠纷和消费投诉呈明显的上升趋势。
针对电视购物行业所存在的这些问题,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重庆、香港、澳门、杭州、沈阳、大连、长春、哈尔滨、南京、厦门、济南、青岛、武汉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、昆明、西安等21城市的消协(消委会、消保委)及中国消费者报社,共22家消费维权单位特提出以下五项维权建议:
一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,建立、健全管理电视购物节目的相关规定,明确从事电视购物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相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。适当提高市场主体入市标准,加大违规成本,严重违规即强制退出。
二、加强对电视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。制定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违规电视购物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度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,擅自发布违规电视购物广告的发布者,应予以相应处罚。严禁电视购物广告利用特殊技术、电脑制作等处理方式误导消费者。
三、进一步督促相关电视媒体严格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,维护媒体的公信力。电视媒体要认真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规定的广告发布者“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实广告内容”的责任。如果电视购物出现违法问题,电视台没尽到审查义务,应负连带责任。
四、电视购物广告应在其画面显著位置显示商品经营企业的名称、地址及售后服务电话等内容。
五、鉴于目前电视购物行业的经营者良莠不齐,行业规范不足,入市门槛很低,企业追求短期化利润,忽视品牌经营较为严重的行业性诚信缺失现状,建议对从事电视购物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信誉保证金,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,只要事实清楚,性质明确,而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,可向消费者先行赔付。保证金相应规则可在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。此外,速递企业在向消费者递送定购货品时,一律实行开包验货。
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电视购物五项维权建议